深入调查,加强服务 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 (市审计局供稿)
上海市审计局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局所提的意见和提案,大都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在办理中,我局把办理工作与审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办理实效。凡是要求进行审计的具体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一般都列入当年或近期审计项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凡是要求制定规章制度的,在先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再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凡是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都积极予以采纳。为了使办理工作真正解决问题,我们坚持做到:
一、开展调查研究,使办理工作更加切合实际
我局在收到办理件后,首先落实承办部门和承办责任人,开展专项调查研究,与有关部门积极加强沟通和联系,有针对性地提出办理意见。如2001年在办理“加强上海地区211工程和知识创新工程经费使用的审计”提案时,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把审计范围内的“211工程”经费使用单位――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和上海大学两所院校列入今后两年的审计项目计划,以此加强对“211工程”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此外,对虽不属我局审计范围的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经费使用问题,也走访了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一方面向他们转告市政协提案的内容,提请审计有关经费,另一方面帮助市政协委员与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建立联系,确保跟踪落实。由于我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使答复意见切合实际,解决了具体问题。
二、主动上门服务,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实效
我局把增强为代表、委员服务的意识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始终,不断细化、深化办理工作,提高承办水平。凡是主办件,在正式答复前,都要走访代表、委员,主动听取意见。如2001年在办理“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若干建议”的提案时,局长亲自带领有关处室的4位处长上门介绍办理情况,主动征求意见,使委员深受感动。又如2001年我局在办理“关于加强市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的书面意见时,承办处室的负责同志主动上门与代表交换意见,当代表提出需要我局提供部分外省市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时,我们马上答应代表要求,并为其提供了浙江、江苏和海南等省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由于办理中做到主动上门征求意见,因而使办理工作更直接、更及时、更有效。为此,中国农工民主党上海市委员会专门致函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指出“在办理过程中,该局主要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还专门到我会听取意见,使我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该局的提案办理工作十分满意,并通过该局的提案办理工作深切感受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为广大知识分子参政议政拓展了广阔有效的途径,同时也为我会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的质量得到了有力的支持。”
三、参与法规规章起草,使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法制化
我局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办法地同时,积极参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及时把代表、委员的建议融入到法规草案中,规范审计行为,促进依法审计。如2001年,我局结合办理“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若干建议”的提案,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目前已经作为规范性文件予以执行,使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工作有章可循;2001年根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议案”,我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起草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报送市政府审定;2002年根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上海市建设投资监督条例的建议”的书面意见,组织审计人员起草了《上海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这些工作使代表、委员的许多一次性建议成为固定的规章条文,得到长期性的落实。
四、结合常规工作,认真履行办理承诺
针对意见、提案提出的具体审计要求,我们也结合常规工作,切实做好实施。如2001年针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的若干建议”的提案,我局把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实施对市财政局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时,组织开展了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审计;在实施对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审计时,把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了审计监督内容。又如2002年,我局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推动政府采购发展为目标,对政府采购中心、部分一级预算单位、招投标机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法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报、执行情况,采购资金收支和采购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等,促进和加强了政府采购管理,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