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廉租房:人均居住面积放宽 租金补贴标准提高
从本月起,本市将实行新的廉租对象认定标准,人均居住面积由原来的5平方米放宽到6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也将比原来提高20%,比市场价格略低,9个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48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36元,其余6个区、县24元。这样,上海享受廉租房政策的民政救助家庭将超过1万户,7000户人均居住面积5-6平方米的民政救助家庭、3700户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和领取民政救助标准280元的双困标准享受的最低收入家庭将得到实惠。
据透露,有关主管部门还将适时把人均居住面积6-7平方米的民政救助家庭纳入廉租住房范围,逐步形成正常的运作机制。
廉租房申请7大细节
■申请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9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5-6平方米;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个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需满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对于按政策回沪的对象(插队落户、支内等),可不受此年限限制。
■必备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廉租住房申请表;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
■户的计算
1、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双方年龄总和在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且双方户口按规定分别报在集体户内和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已报进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朋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作为无房户。
■人口计算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报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他处有居住权的;2、亲友未成年的孩子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进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镇另有住房的;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配租办法
1、实物配租:对孤老、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赁费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2、对于有两对夫妻以上的申请家庭,或家庭人员结构复杂且增配的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采取增配的方式予以解决;
3、租金配租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
备注:1、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过区县廉租办核定数的,超过部分由租金配租家庭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补贴租金;2、补贴租金的发放由区县廉租办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配租家庭将该通知交与出租人,出租人凭《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区县廉租办指定的银行开户领取补贴租金。
■配租约定
1、配租家庭应当与区县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套配、增配协议。其中租金配租家庭应与出租人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经区县廉租办审核盖章后,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每件收取20元登记备案费,其他费用予以减免;
2、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缴纳租金;
3、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县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租金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个禁止
1、禁止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2、禁止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3、禁止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名变更为第三人;4、禁止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