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市政府日前出台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办法》规定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另外,《办法》在规定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同时,还特别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根据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订立并已经生效的聘用合同,本办法实施后,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变更聘用合同。本办法实施后订立、续订聘用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