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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保证“诚信纳税”收益最大化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87

  经济学有一个叫“经济理性人”的假设,该假设认为:居民和企业作为决策的主体,是充满理性,精于计算和判断的,能够作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也就是说,不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基本上是希望自身利益越大越好。如纳税人坚信不诚实纳税的行为能够增加自己的收益,其选择必然是逃税。
  经济学还有一个叫“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假设。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是,税务机关很难了解纳税人经营的全部真实情况。
  从这个推理来看,按照成本收益原则进行选择的纳税人,有倾向、有条件进行非诚信纳税的行为。如果没有对非诚信纳税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以减少非诚信纳税的好处,没有对诚信纳税行为进行奖励以增加诚信纳税的收益,非诚信纳税的收益超过了诚信纳税的好处,他们必然会选择非诚信纳税。
  怎样才能让纳税人诚信纳税呢?按照经济学的逻辑推理:让人说实话的办法就是保证说实话时的收益不小于说假话时的收益,让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办法就是要保证诚信纳税的收益不小于非诚信纳税的收益。也就是说,推动纳税人诚信纳税首先要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增加非诚信纳税的成本,提高诚信纳税的收益,同时加强税收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地认识到:诚信纳税是他们的最优选择。
  增加非诚信纳税的成本有两条途径:一是使对非诚信纳税的惩罚更加有效。现行的《征管法》对于非诚信纳税的处罚偏轻。比如,对偷税数额不满1000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不到10%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是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偷税罪的处罚中除了刑事处罚之外,罚金数额也在偷税额的5倍以下,这种处罚并不足以对非诚信纳税构成足够的威慑。法律对于偷漏税行为的惩罚应该大到事前遏制动机,而不是事后的简单补
  偿。二是使对非诚信纳税的惩罚更加可信。税法不能只是约束“老实人”,而让“聪明人”逍遥法外。
  鉴于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直接对诚信纳税者进行奖励,以提高诚信纳税收益的手段非常有限。但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比使纳税人有了较高的诚信等级后,税务部门可减少对他们的税务检查和稽查,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秩序会较少受到影响。另外,较高的税收诚信等级也是商业信用等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授予诚信纳税者较高的诚信等级,也就等于提高了诚信纳税者的商业信用。这种提高了的商业信用也将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转变成为现实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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