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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砂取土禁止区域规定删除特权性条款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16
28日,《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审。二审稿在吸收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删除了对挖砂取土等活动的禁止区域的规定中有赋予特权之嫌的条款。

一审稿中,对禁止挖砂、取土、采石等活动的区域做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除经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经省政府批复的布局规划项目外”的规定和“因公路、铁路养护需要的除外”的规定,均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并且有赋予特权之嫌。因此,二审稿删除了这些规定。

此外,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此基础上,福建省条例作出了创新性的细化,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分别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有的委员提出,应针对不同情形细化有关法律责任。为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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