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稿中,对禁止挖砂、取土、采石等活动的区域做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除经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经省政府批复的布局规划项目外”的规定和“因公路、铁路养护需要的除外”的规定,均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并且有赋予特权之嫌。因此,二审稿删除了这些规定。
此外,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此基础上,福建省条例作出了创新性的细化,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分别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有的委员提出,应针对不同情形细化有关法律责任。为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