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和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中,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