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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8月20日讨论通过了《宝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1989年7月宝山区一届人大通过的《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决算的审议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新的《办法(草案)》共十章三十一条,从预算编制的要求、预算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的调整、决算的审查、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审计监督、备案与通报等方面对区政府的预算行为和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同时作了进一步规范。
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经济事务的具体体现。宝山区1989年曾制定了《审议规则》(试行),但时至今日,其内容与国家和市里最近几年制定的有关决定相比,已存在很大的滞后性。
宝山区新的《办法(草案)》从2002年5月着手起草,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先后六易其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