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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将实行不良记录企业投标提示制度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61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力度,本市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有不良记录企业投标前提示制度。对于列入有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招投标管理部门将以书面提示单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和评标专家,供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参考。
  这项制度将针对本市和进沪的所有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不良记录”主要包括:在投标资格预审前6个月之内有过工程安全死亡事故,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违反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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