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责任意识---上海第8例非典病例“流调”工作引发思考
5月20日从广州始发的K48次列车上一位乘务员前天被确诊为上海第八例输入性非典患者,和这名乘务员同一车厢的近百名乘客根据规定被列为密切接触者,一场流行病调查工作迅即拉开,其中部分乘客的不配合行为,引起了市民和法律专家的思考……
流调人员紧急行动
5月21日上午9时20分,列车到达上海,列车上的领导和医务人员提出有一位乘务员发热,此人当即被送到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疑似病人,当天中午,艰苦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启动。由于患者所在的二号车厢是独立的空调密闭车厢,车厢内所有乘客都被列为密切接触者,必须尽快找到,实施医学观察!
时间就是生命。健康申报卡在第一时间摆在流调人员的面前,一数,写明二号车厢的有71人,另有几十名乘客因未具体写明在哪一节车厢也被列为查找对象。市疾控中心和上海铁路疾控中心等部门联合组成流调队伍,调集50多人,先后4次深入开展调查,当日下午,第一批密切接触者就被找到。
22日下午,病人经专家会诊,被确诊为输入性非典患者,市疾控中心随即发出公告,要求该次列车所有乘客,特别是二号车厢乘客到所在地区县疾控中心登记,公告很快在电视台不间断地滚动播出,一时间,市疾控中心的热线电话铃声大作,反映情况、表示关切……各级疾控中心的弦绷得更紧了。
有了健康申报卡,流调人员按图索骥。相关信息通过区县、迅速传递到居委会,很快相关人员被安排进入医学观察。还有一些乘客主动来到所在地防非部门。有一位外地乘客从电视里看到消息后,马上打电话向疾控中心“举报”自己,并守候在电话亭边,等待工作人员赶来。
然而,困难也不期而遇:部分乘客健康申报卡填写不全,电话、地址“阙如”,或者张冠李戴,查无此人!二号车厢的乘客必须尽快找到,再难,也要想办法。一场“大海捞针”式的搜寻工作在大上海的各个角落展开。
两位外地来沪打工的乘客,信息表上的地址填在某区某户,当地居委会立马排摸,被告知他们已去了闵行区朋友家,闵行疾控中心接报后迅即上门查找,不想后脚到,前脚已走,人又去了浦东,怎么办?3位工作人员问清乘客模样,马上驾车追赶,终于在浦东一条马路上看到两路人“形似”,赶紧下车询问,没错!
又是一个地址错误!徐汇区疾病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急了,还好有一个身份证号码,马上联系广东省公安厅查询此人,顺藤摸瓜找到该乘客的家人,才把此人找到;有3人留下一个电话号码,电话联系,很长时间没人接,电话接了,又是反复工作、磨破嘴皮,总算说服对方。到昨天下午3点,除一名乘客明显抄袭他人地址而无法找到外,其他地址填在徐汇区的8名乘客全部进入医学观察。
记者从市疾控中心获得的消息,经过全市相关部门的齐心努力,目前,大部分二号车厢的乘客已经接受了医学观察,但仍有少数乘客因为提供的信息残缺、错误而尚未找到。
侥幸心理会害人
由于在列车上填报的健康申报卡不全或有误,与上海第八例非典病人同在一节车厢的部分密切接触者至今尚未找到,这一消息见诸媒体后,在市民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周家渡街道齐河小区居民王建梁表示,看到电视上反复播出寻找K48次列车乘客的启事,心里非常着急,为工作人员着急,更为那些还没有主动向防非部门报告的乘客着急。万一果真发生了传染,乘客不仅耽误了自己的诊治时间,甚至可能把疾病传播给其他人,包括自己的家人。任何一个人都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这不仅是对自己健康的不负责,也是对其他市民、对社会的不负责。只要有一个乘客不及时接受相关措施,全市人民就多了一份危险。
杨浦区市光一村居民王琦认为,进出上海,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在非典时期对每个乘客来说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想想,万一自己被感染,不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发现和治疗了吗?如果因为嫌麻烦而逃避填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奉劝那些还没有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赶快到有关部门报到。这次事件给全体市民都很好地上了一“课”,大家都要从中吸取教训,提醒自己,非典尚未完全过去,千万麻痹大意不得。
做人,要对人对己负责,在非典时期,作为社会的一员更要有责任意识。上海电气集团副总裁金明达说,为了防治非典,政府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防非不只是政府的事情,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配合。实行健康卡报告制度,有利于政府在最短的时间里,对可能的感染者进行医学观察,阻断非典的进一步传播,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安全,对于这么一项必要和有效的措施,有的人为什么要吝啬举手之劳呢?
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是一项义务
据了解,一些人抱有这样一种观点:不愿提供自己的实际情况,是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隐私权的一种保护。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教授指出,这种观点是对权利的一种误解。在政府推进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时,个人只有积极配合的责任,而没有弄虚作假、逃避应该接受的防范措施的权利,否则,不仅有违社会公德,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刘宪权分析说,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是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才可能实现,因此个人对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世界通行的法理,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个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前提。具体到防治非典的工作中,个人不愿意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会影响到公众健康利益的保护,这时候,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必须“让位”于公众健康权的维护,这是一种社会责任,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在防治传染病的工作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这是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要求,这里用的是“必须”,也就是说,是强制性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个人都不得在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时弄虚作假,最近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此作出了处罚规定,有此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