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上海市就业援助推出新政策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75

  市民政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推出促进本市城镇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援助新政策:从4月份起再次提高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照顾时间。
  为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体现干与不干、有劳动收入与没有劳动收入的区别,本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从每月340元提高到每月390元,其他成员仍按每月290元标准。比如,李某一家三口,李月收入700元,其妻无业,其子上学,该家庭的月生活费应达到:390元(李某)+290元×2(人)=970元,李某可得低保补差970元-700元=270元。此外,低保家庭人员就业上岗以后,原来政府救助补贴应予扣减部分,逐步递减扣除的时间从1―3个月调整延长到2―6个月。
  新出台的政策还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和已经享受本市城镇居民低保的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已经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援助对象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并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其中符合就业特困认定条件的人员,应签订“就业双向承诺书”,救助事务管理所凭“承诺书”受理其本人和家庭的低保申请;已经享受本市城镇居民低保的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尚未办理求职登记的,应及时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并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给予享受低保。
  对符合就业特困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将在3个月内保证其安置上岗。对不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就业双向承诺书”的,民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