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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近日作出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施行意见。
“意见”提出,学校食堂的设施与人员配置标准要符合卫生部门规定,须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建立对从业人员、食品原料、食品容器和食品加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学校食堂日检制度”和“长假后清扫消毒验收制度”;不得外借学生食堂举办各种类型的聚餐、红白喜事、生日派对;不得承接外送业务及制售点心等超范围经营。学校在为学生代订盒饭前,须将盒饭供应商的资证、食谱和价位告知家长并征得同意;学校在每天盒饭送达后由专人负责“日检”,并由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监督抽查。
“意见”要求,学校组织旅游、军训等大型活动学生需在校外就餐的,应事先告知活动所在地的卫生监督部门,经认可后方可组织学生就餐;不提倡向学生集体供应课间餐,严禁含乳饮料;学校不得擅自接受和向学生分发企业赠送的任何食品。学校必须保证学生享有足量、卫生的饮用水,不论何种形式供水都不得收费;供应沙滤水的学校,每学期必须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化验合格才能开放;用学校水箱作为学生饮用水源的学校,必须严格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清洗水箱。
为贯彻此“意见”,市教委等部门将在每学期开学前和学期中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全覆盖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