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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法律援助工作在日益深入人心的同时,诸多问题也显现了出来:承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费不足;在有些援助案件中,对事后被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或通过诉讼追讨回巨额钱款的受助人,是否应当收取费用?法律援助案件办错了是否应当赔偿?昨天,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多年的厉明代表提交议案,提出尽快制订《上海市法律援助条例》,让法律援助更符合法律。
厉明代表是四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市劳动模范,他和同事们从1995年至今已办过100多个法律援助案件。他们为救人英雄通过诉讼讨回了公道,为身患尿毒症女职工解决了医疗费问题,还和杨浦区总工会合作,为困难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援助。所里的大多数律师都是杨浦区法律服务志愿者。
他介绍说,上海的法律援助工作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1997年6月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2001年作为市府十件实事之一,全市19个区县都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成为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的重要渠道。据统计,市法律援助中心去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51件,对困难人群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
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市通过了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而上海只是在1997年由市司法局颁布了《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并于去年作了修订。厉明代表呼吁市人大尽快立法,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他建议建立一个法律援助“从业人员名册”,加强管理、培训;加强对受助人员的审核,把有限的经费用于最需要的人身上;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不足;另外,法律援助案子虽然是免费服务,但此类案子出错了,也要赔偿,应当建立法律援助的风险规避、错案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