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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属劳保应纳入医改方案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08

  企业转制后,职工家属劳保待遇还能否享受?企业破产后,家属劳保该如何办理?……一系列有关家属劳保的问题牵动着百万职工的心。参加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的政协工会界委员就当今这个热点难点问题正式提出建议,要求尽快改革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制度(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职工所在单位报销50%医药费的待遇,简称家属劳保)始于上世纪50年代。长期以来,在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调动广大职工生产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医改方案未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纳入其中,使依附于企业的家属劳保凸现出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企业和职工要求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
  据了解,目前家属劳保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政策层面上来看,一是覆盖范围小,仅限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二是约束性大,家属劳保一经确定在一方后一般不能转移,导致企业破产、亏损及职工本人下岗、协保、劳动关系变更等,家属劳保无形中被取消;三是空白点多,家属劳保政策1953年经政务院修正公布实施,当前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劳动关系、意识形态和企业用工方式已发生许多变化,由此所产生的许多问题难以解决,无法适应。如转改制企业如何维系家属劳保;子女满16岁以后就读中专、技校的、夫妻离婚后子女判给另一方后在对方名下的家属劳保能否继续保留;提前退休后能否新做家属劳保以及因病休学满16岁后能否终止家属劳保;再婚后一方无业而一方名下已有一子女的家属劳保其计划生育的子女能否再做家属劳保等等。
  其次,从企业执行情况来看,一是有些企业认为家属劳保增加单位负担,因而对家属劳保或者拒绝,或者推诿,使家属劳保难以落实;二是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拖欠家属劳保费用,使家属劳保名存实亡;三是有些单位借医改之名,行违法之实,以职代会、股东大会名义或经济效益不好等理由取消或限制家属劳保;四是有些地区以保护投资环境为名,对有些三资企业不执行家属劳保的问题听之任之。
  第三,从执法情况来看,由于家属劳保属于职工福利制度,尽管职工投诉较多,但有关执法部门并未对此采取有效措施,更没有将此问题列入劳动监察范围,使家属劳保政策陷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境地。
  问题之四,是职能部门认为,由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88〗44号)没有将职工家属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因此,上海医改方案没有考虑职工家属劳保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职工家属劳保源于上世纪50年代,已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国企改革的需要,必须尽快改革,目前在操作上应该尽量淡化。
  问题之五,一是企业认为既然缴纳了较高的医疗保险费,理应将家属劳保一并纳入,真正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医疗保险制度;二是职工担心家属劳保费用被企业拖欠以至被取消,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家属劳保涉及千千万万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市政协工会界代表认为应当尽快改革本市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制度。并建议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法制化精神尽快强化家属劳保政策,将家属劳保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大监管力度,尽快改变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局面;加强有关政策研究,建立由市政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市总工会组成的专题调研组,研究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家属劳保政策,其中可以考虑将家属劳保按一定的筹资比例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探索由政府、企业、职工本人共同出资参加商业化保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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