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现在,购房者要求买房前签订认购、预约、定(认)购、预定等预订行为的预订协议示范文本,房产商不得加以拒绝。如房产商不遵守面积约定和不同意将广告、楼书等作为补充条款的,不论定金还是订金,都将双倍退还给购房者。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会同市工商局制定了《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两部门同时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订的,都应参照使用《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该文本在特别告知中明确,预订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以交付一定数额金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担保的行为,预订协议以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订)金为生效要件,协议定(订)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该示范文本重点提醒了购房者应保护自己的权益。规定了房产商应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和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如果房产商不遵守面积约定和不同意将广告、楼书等作为补充条款的,以及没有告知购房者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和查封等事实的,房产商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订)金。
同时,在协议中约定的预订期限内,如果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或是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两种情况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