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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问答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70

  由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从16日起正式施行。11月17日,市民政局局长施德容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拓宽了退役士兵的安置渠道: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不仅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就业,还可选择自谋职业;强调了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强调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属地化原则;强化了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手段。
  问:过去本市对入伍前系城镇无业人员的退役士兵,采取入伍前安置的做法,即“征兵、就业安置两张通知书一起发”(以下简称“两通”),那么今后对退役士兵将如何安置?
  答:今后,将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安置,即士兵退役后,城镇入伍的由区县安置部门安排就业,农村入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问: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第一,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接收;第二,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回原学校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退役士兵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给予安排就业;第三,“两通”入伍的退役士兵,因其入伍时政府已保障了其第一次安置,故退役后一律回原单位就业;第四,符合首次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其与接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双向选择;退役士兵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由安置部门进行一次性指令保底安置,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全国将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待遇。
  问:双向选择怎么进行?
  答:双向选择指退役士兵与当年有安置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三个月),退役士兵可以在有安置任务的单位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有安置任务的单位也可以在退役士兵中选择自己需要的人员。超过规定期限,退役士兵仍然没有找到单位,或者单位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则仍由安置部门实行指令性安置。
  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退伍义务兵为3万元,复员士兵为4万元,转业士官为5万元。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再安排就业。
  问: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报考本市院校,可享受哪些优待?
  答: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由有关部门免试安排入学;报考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报考硕士研究生以及报考“专升本”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少于10分的加分优待。
  问:对单位拒绝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答: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问:对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置,应如何处理?
  答:退役士兵拒绝领取安置介绍信,或者领取安置介绍信后不按规定向接受单位报到的,政府不再重新安置,由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问: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还享有哪些待遇?
  答:享有以下待遇:(1)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2)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不低于接受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3)由于接受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受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4)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的待遇。(5)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进单位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伤待遇。(6)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7)退役士兵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应当按规定予以接续或建立。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8)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区县安置部门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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