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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出台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87

  今后一旦发生医患纠纷,作为医院一方应该如何接待患者或家属,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处理;作为患者一方,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因为纠纷而导致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受到影响时,作为第三方的公安机关将怎样介入……这一系列的问题,最近在上海市公安局和卫生局联合颁布并已经于近日实施的《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中得到了明确。这标志着上海医患纠纷的处理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道路。
  据悉,目前上海共有各类非民办和非个体医院561多家,其中仅三级医院就有38家,二级医院232家,一级医院291家,去年门急诊人数达到7700余万人。然而这些医院在救死扶伤、造福市民的同时,也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了诸多治安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各种各样的医患纠纷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如,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医患纠纷后,个别患者和家属往往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正常的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以医院医疗有误或不负责任为由,要求医院高额赔偿。如达不到目的,就大肆吵闹,甚至围攻、殴打医务人员。这些事件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医院的秩序,另一方面也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同时侵害了其他患者的医疗权。
  针对这些情况,《暂行规定》指出,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医院方面要有专门部门或专人及时接受投诉,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诊疗情况和纠纷处理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处理;患者或者家属代表,应当在医院指定的接待地点依法按照程序解决纠纷;医院要在接待室安装电视监控和声音复核装置;如果在医患纠纷中出现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到太平间等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将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现场正常秩序,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暂行规定》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医院方面在内部治安保卫方面的责任,要求医院在重点部位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特别明确了医院要在盗窃案件多发的门急诊大厅和一些重要部位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同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医院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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