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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检: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92

  2002―2003年度企业免检对象,不再局限于国企或私营百强,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条件者,均可提出免检申请。这是市工商局为适应加入WTO新形势,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出的新举措。10月15日起,企业可径直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索要申请书,11月20日为截止日。
  据了解,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999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且三年内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因逾期年检被处罚的除外)。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须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须为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且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出资到位。1999-2001年度内未发生亏损。
  对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本市2001年度百强私营企业、被外经贸委评定为“双优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持有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委办局以上单位授予的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只要2001年度未发生亏损也可提出申请。曾获得2000-2001年度和2001年度免检资格的企业,若2001年度出现亏损,则不得申请免检。
  企业申请免检资格需提交免检申请书、营业执照。凡属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应提交1999-2001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盖章确认;无主管部门的需经税务机关确认);凡属公司的,应提交1999-200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其中1999年设立登记的企业,应提交验资报告;曾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应提交原免检企业资格证书、2001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凡拥有“重合同、守信用”“驰名商标”“双优企业”等称号的企业或百强私营企业,申报时,应提交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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