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黄浦区制订《关于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加强纪律的若干规定》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37

  日前,黄浦区区委办、区府办转发了区监委、区国资办、区体改办和区监事办制订的《关于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加强纪律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1、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要深刻理解这次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间的关系,讲党性、守纪律、顾大局,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和有关规定,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业改革。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企业领导人员、全体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企业改革中的不稳定因素,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企业法人代表要做改革和遵纪守法的模范,自觉遵守、带头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工会要围绕改革积极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改革方案,职工安置分流,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经营者的收入、奖励等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自行决定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项。企业主要领导的收入、奖励等问题,必须由上级讨论决定。对企业改革中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企业改革方案应在企业内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国有(集体)企业转让给原企业职工的,其企业经营者的产生,应经过招标竞聘等形式。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革中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区国资办、区体改办制定的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简化操作程序和报批手续,更不得越权审批。凡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由区管企业集团以及委、办、局或集团指定的企业上级单位(出资者)委托,并报国资办同意。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经审计后由区国资办或区资产核销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必须通过规范的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在处置国有(集体)资产时,不得弄虚作假,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凭证,擅自核销国有资产;不得截留、挪用企业资金;不得隐瞒、藏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得乘改革之机巧立名目,突击发钱发物,私分企业资产;不得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致使国有资产评估失实;不得压价贱卖国有资产。4、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发言权。企业改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职工的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在职工分流安置、理顺劳动关系时,要尊重职工的选择。5、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党组织对推进企业改革中执行纪律的情况负总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对企业改革中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