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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施行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38

  8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将我国国内法第一次与世贸规则“接轨”的《规定》共12条,主要就适用范围、授权保护、管辖、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等当前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最基本的问题作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审判工作从“务虚”准备进入到了“务实”的实战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这个《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国内法承担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司法审查职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据介绍,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人民法院已经陆续受理一些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新出台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初步理清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思路,以使相关案件的审理符合世贸规则,让人民法院更好地承担起司法审查职责。
  
  李国光强调,《规定》是我国行政审判发生重大转折的重要标志,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行政审判开始全面调节国际经贸法律关系的里程碑,人民法院承担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审查职责,将对我国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公信力、司法观念等产生全方位的深刻影响。
  
  《规定》主要适用于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但对有关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双边国际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的行政案件同样适用。
  
  在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上,《规定》列出了7个方面,包括: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这表明我国法院对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既包括事实审,又包括法律审。事实审,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审,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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