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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30

  ■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必须改变过去由政府财政单一投入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营运管理体制。
  ■发展一些外资、民营等多种经济成分的运营和作业企业,经过资格认证后准予其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据新华社电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要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由政府投资、政府管理、政府作业的计划经济做法,将发生根本改变。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将打破垄断,放开市场,逐步实行产业化。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要实现“十五”计划目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需要大量的资金,完全依靠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改变过去由政府财政单一投入的局面,引导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营运,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营运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建设部门提出,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创造条件,推向市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建设、营运主体。鼓励国内外经济实体采用BOT以及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离。现有从事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作业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改制为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使其尽快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将发展一些外资、民营等多种经济成分的运营和作业企业,经过资格认证后准予其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如何实现“污染者付费”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主要表现在:明确了垃圾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合理盈利和区别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确定;确定了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对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允许有偿代收,鼓励采取措施,提高收缴率;强调了专款专用原则,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有关部门新下发的通知中,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这样一来,理应由服务者直接向排污者收费。但由于我国现有的住房状况和垃圾收运方式,难以明确事实上的排污者个体,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承担“代理人”的责任,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制,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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