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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社会救助新政策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64

  上海社会救助又有新政策。市民政局局长施德容4日介绍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主要精神,强调:旨在建立既可以及时缓解居民生活困难、又可以促进就业的社会救助联动机制。
  
困难群众基本“应保尽保”
  1993年以来,本市先后实施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社会救助办法、大病重病医疗救济制度。目前,城镇和农村低保对象已覆盖42万多人,医疗救助对象3万多人,社会救助受益面达100万人次,基本做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初步形成了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为主、助学和住房解困为辅,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
  
不养懒汉,促进就业
  市政府出台的社会救助新政策,一个重要特点是:不养懒汉,促进就业。
  1、提高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体现对劳动就业人员和非劳动就业人员之间的区别: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不低于或等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从原来的295元/月,调整为340元/月,无业人员仍为280元/月。以3口之家为例,若男主人收入为800元,妻子和孩子无业,按原来的标准,该家庭每月可以享受低保金为(295+280+280-800)=55元,而抵扣标准提高后,该家庭每月则可以享受低保金100元。
  低保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待业期间由民政部门予以低保救济;对其中长时间经多次推荐仍未就业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进行集中技能培训,帮助其进入就业岗位;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培训和就业者,停止其接受救济。
  2、试行“救助渐退”办法。低保家庭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重新就业后,尽管低保家庭的收入有一定增加,但对其不立即取消救助金,而按照救助金递减的办法,给予一至三个月的救助缓冲期。仍以三口之家为例,均无业,享受低保金840元。现在,男主人上岗后收入500元/月,按原来办法,社会救助所将立即在救助金中扣除该家庭增加的收入,享受低保金的数额当月就下降;按“渐退”办法,低保金扣除部分将分三个月完成,每月扣除三分之一,三个月后,按新标准领取救助金。
  根据“救助渐退”办法,低保家庭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及时、如实向申领低保金的街道(乡镇)生活救助管理所申报收入状况,进入“救助渐退”程序。如果被救助人故意隐瞒实际收入,经查证后由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所在救助金中直接扣除其收入,停止或减发救助金额,并不再进入“救助渐退”程序。
  
“三线”并“二线”,提高农村救助标准
  今年起,本市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近郊、远郊、海岛三条标准线,归并为郊区、海岛两条最低生活保障线。
  今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实行同步调整。
  郊区线: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分别从原来的年人均2200元和2000元,提高为2240元。
  海岛线:崇明县和宝山区长兴乡、横沙乡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从原来的年人均1800元,提高为1980元。
  市政府要求区县和乡镇两级政府必须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除奉贤区、南汇区、金山区、崇明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补贴30%以外,其余各区由区和乡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对经济薄弱的乡镇,由所在区县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医疗费减负本市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实行减负,具体标准为: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人员,包括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减负85%;退休人员减负92%。
  经由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未到年龄,不能比照享受退休时医保待遇的低收入困难职工,减负50%。
  有关人员住院或急观时,先按规定自负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事后持医疗费用收据至邻近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申请减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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