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上海出台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处理办法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656

  为规范本市城镇单位的社会保险管理,日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已就本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的社会保险暂停结算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凡参保单位发生以下5种情况之一的,上海市各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对单位作出暂停社会保险结算的决定:1、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但单位已无任何资产,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2、单位法人代表逃匿,职工已无收入的;3、单位营业执照虽未注销但已无在职职工的离退休人员的;4、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到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结算,且区县社保中心无法与其取得联系;5、因其他原因,如单位经营不善,处于停产状态等,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暂停结算的。
  参保单位需暂停社会保险结算应提供的有效依据有:1、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提供法律文书;2、单位停产或法人代表逃匿、职工已无收入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3、单位未申报结算的,由区县社保中心提供上门联系三次以上的记录。
  符合社会保险暂停结算条件的单位,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于次月起暂停结算。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期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养老、医疗保险帐户同时封存。
  凡已按规定社会保险暂停结算的单位,需恢复结算时,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于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次月起恢复结算,个人养老、医疗保险帐户按规定启封。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