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上海出台处理办法解决蓝印户口遗留问题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809

   
记者今天从上海市公安局获悉,上海市自4月1日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后有关遗留问题,市公安局已制定了具体处理办法。
   
据了解,上海市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并不是恢复到原来限制人口流动的封闭状况,而且要进一步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人才的柔性流动。停止受理审办蓝印户口是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上海市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口流动机制。如将逐步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以及已执行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等。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队长乐伟中今天向记者表示,对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后的遗留问题,市公安局已制定了具体处理办法。
   
1、已经取得蓝印户口者,公安部门仍按总量指标和先后顺序办理常住户口。2002年4月1日前公安部门已经受理,且符合条件的申办人员,仍可按有关规定取得蓝印户口,包括以后转办常住户口。
   
2、对于投资类、聘用类申办蓝印户口者,在2002年4月1日前符合《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可以自2002年4月1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对于投资类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蓝印户口指标的,可以自2002年4月1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
   
3、对于购房类申办蓝印户口者,2002年4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产权证和《购买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指标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的人员,可以自2002年4月1日起一个月内,向购房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
  
2002年4月1日前已与房产部门签定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的,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申请,然后向购房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办蓝印户口的申请。
   
2002年4月1日前签订预订协议,还未签订预售、出售合同的,公安分、县局不再受理蓝印户口申请。购房人可以因此要求终止预订协议,相关房地产公司将全额退还预订款。
   
4、对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申请,但由于年度指标限制,未能登记本市蓝印户口的,公安部门将采取顺延的办法依次办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