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第021号)及其实施说明(沪产界[1997]第033号)有关资产评估的意见,结合当前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现状,根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应遵照《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沪产界[1997]第033号)的有关规定。
二、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前,应先委托审计机构对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作为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
三、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实行鉴证。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鉴证由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办理;区县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鉴证由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四、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鉴证等工作规程,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参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五、受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有关机构认定的评估资格。
六、资产评估报告,应经各产权主体或集体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七、资产评估报告鉴证后,应向有关部门(市属集体企业、单位报送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区县属集体企业、单位报送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八、对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抽查,加强监督核查,规范其行为。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集体 企业 评估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