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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上海市畜禽及其产品须从指定道口通行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954

   
1月15日下午,市公安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联合召开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通告”会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市民关切的“热点”问题。为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市政府第105号令《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市境道口的地理位置分布,装运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流量状况,以及与市境道路接壤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干道的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市政府于2001年12月30日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规定,指定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市境道口:葛隆道口、安亭道口、白鹤道口、西岑道口、枫泾道口、金卫道口、洋桥道口、牛棚港道口。《通告》规定,畜禽及其产品进入上海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兽医防检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等有关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防疫监督。
根据《通告》精神,会议指出:经指定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查证验物合格,并在检疫证明上加盖“上海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监督检查章”及检查人员签字后,予以放行。凡发现染疫、有毒有害、病死的畜禽及其产品,依法实施销毁处理,对无证和证明无效的畜禽及其产品,一律作急宰、留验处理。
   
运入上海市的畜禽必须进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产品必须进肉类批发市场经复验后交易,不得直接进入零售市场交易(直销挂钩进入超市、连锁配送和肉品加工厂的除外)。上海市定点屠宰场和肉类批发市场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和上海市指定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监督检查章方可予以屠宰、复验。
   
除指定的8个道口能运入畜禽及其产品外,其他市境道口禁止装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通行,由公安、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并在禁令标志旁辅设有《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通告的有关规定,以及引导驶往附近指定道口的公告牌。对违章通行和误入的装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由公安、陆管部门进行劝阻,责令返回,并告之驶往附近的指定道口进沪。
会议强调,从2月1日起,对于违反者,依据市政府第105号令《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不听公安、陆管部门劝阻,强行从非指定的市境道口进入上海市的畜禽及其产品运载车辆,由公安、陆管部门移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违反规定,未在肉类批发市场中进行家畜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家畜产品零售经营者未从批发市场购入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肉类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上海市指定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监督检查章即允许进场交易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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