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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公开“十项禁令”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92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不久前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干警“8小时以外”的自律机制与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本市法官以及法警在业余时间的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首次公开其中的“十项禁令”,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项禁令”具体为:一、禁止在家中或其他场合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禁止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吃请,或者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禁止占用或借用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单位、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以及其他物品。
  四、禁止参加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五、禁止利用审判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案件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
  六、禁止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禁止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进出各种休闲娱乐场所。
  八、禁止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
  九、禁止参与黄、赌、毒活动和邪教、迷信活动及非法组织活动。
  十、禁止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不文明、不廉洁、损害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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