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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900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使用权是其正常经营所必须获取的首要资源。随着今年以来一系列房地产政策的重大调整,房地产企业取得地块的途径将与以往大不相同,由此房地产市场的格局必将发生重大的变化,房产开发商应视自身情况的不同,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期获得更好的发展。
  上海市于今年颁布了经修改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规定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由此将产生两个最直接的后果,一是对本埠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和融资实力的要求大大增高。一方面,有资金实力的异地甚或国外的房地产企业将借此机会,涌入在国内相对较为成熟的上海房地产市场,利用其资金上的优势与本埠房地产企业展开竞争;另一方面,又因为央行于今年6月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能力提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要求,资金实力较差的开发商,尤其是一些规模小的项目公司将更加艰难。二是在前一段房地产市场低潮期,依靠政府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储备较多的房地产企业,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拥有竞争优势。
  鉴于上述原因可以预见,一些资质低下、品牌形象较差、资金实力不足的房地产企业将逐步被淘汰出局,而他们手中原有的土地可能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被实力较强的企业所获得。
  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建议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商,应当委托律师对转让方进行审慎调查。审慎调查的内容主要涉及二个方面,一方面是转让方已通过出让等合法形式,办妥了国家规定的各种手续,成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而具备了土地使用权转让人的资格;另一方面是以转让方为一方的债权债务,如果仅仅是项目转让,转让方可能与工程承包方或建筑材料供应方、工程监理公司等相关公司有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或在土地出让合同方面、安置拆迁方面、市政配套方面未付清相关款项。如果在项目转让的同时又涉及股权转让,则问题更为复杂,转让方的股东可能还存在对外的债务问题。实践中,经常有些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商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审慎调查对防范风险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此外,实践中在建工程的转让,也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条途径。但须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其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是无效的。而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经相关法定机关批准登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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