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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 不予动迁补偿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2095

   
近日,不少媒体报道了一些发人深思的新闻。上海部分地区的居民在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新细则)于2001年11月1日生效实施后,开始私自对居住房屋进行非法搭建、加建、改建,以求在动迁中按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时能增加补偿金额。�ぁ �
   
这些居民的上述做法,实际上是对新条例、新细则关于货币补偿规定的误解。虽然新条例、新细则规定,拆迁居住房屋应按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但其前提是被拆除房屋必须为合法建筑,故新条例第二十二条、新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进行动拆迁补偿。而且,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兴建违章建筑不仅要被处以罚款,而且要被规划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规划部门可以申请市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因此,上述居民的错误做法,不仅不可能在动迁中得到补偿,而且由于违章将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包括建筑费用、罚款、拆除费用等),定将血本无归。�ぁ �
   
如果居民因居住条件较差,确实需要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层或改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业主必须取得本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进行,否则即属违章建筑。除此之外,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注意的是,超过使用期限且未获批准的临时建筑,根据有关规定,也将被视为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同样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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