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自11月1日起全面实行,这是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
今年6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将于11月1日起实行。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市房地资源局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在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
修改后的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市场化补偿安置,即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估价,给予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被拆除居住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实行异地产权房屋安置。
―――结合上海的实际,使动迁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一定的改善,保持新老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和平稳过渡。1、对被拆除的居住房屋规定了最低补偿单价标准。2、对被拆除的居住房屋规定了价格补贴标准。3、对一部分结构较好、面积较大但人口较少的被拆迁住房,根据市场评估单价按实结算。
―――根据保护拆迁有关各方利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拆迁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加强对拆迁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形成透明、便民的工作机制。
据悉,市房地资源局目前已完成对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和有关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拟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问答》等有关解释性文件,以保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顺利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