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来,常委会共审议地方性法规共14项,通过10项,其中制定3项,修订7项;审查和批准福州、厦门市法规3项。这些数字背后,是常委会立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着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站位全局,立法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用全局的眼光推动人大的立法工作,以立法服务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是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根本。细细盘点常委会一年来的立法工作,每一个立法项目都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谋划和组织,将立法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紧密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常委会审议《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为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为更好地保护福建省流域水环境,施行跨区域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在站位全局的理念下,常委会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解决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立法引导先行先试,成为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大亮点。
自上世纪70年代起,福建省先后设立35个台湾船舶停泊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是全国唯一一部关于停泊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然而,办法实施17年来,一些具体规定已经滞后,停泊点实际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11年9月,历经两年多的调研,《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草案将上岸台湾居民活动范围扩大到福建福建全省,并为台湾居民从停泊点出入境提供便利,在多处体现了先行先试的精神。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该项法规草案对于在新形势下用足用好中央赋予福建对台工作先行先试的政策,将停泊点进一步建设成为闽台经贸、人员往来的重要通道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平潭开放开发是拓展闽台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重要抓手。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2011年,常委会完成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立法课题的研究报告,报告分析了平潭在构建两岸合作新模式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建议借鉴国内外有关开放开发区域的经验,充分发挥立法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提供有力法制支持。目前,相关立法项目的调研工作正在进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员会提出涉及综合实验区立法的建议。
“要力求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先行先试,保障科学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所必要的、急需的和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将得到及时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