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规划“朝令夕改”的情形出现,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应当严格控制性规划的修改条件,并在审批程序中增加征求上一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环节。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城乡规划编制机关不得随意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除总体规划发生变更、需要修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确实无法实施等三种情形外,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还规定:“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法报批。审批机关在批准前,应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前期听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中都有人提出,要明确规划信息公布的内容、载体和时间,保障公众知情权。对此,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草案修改稿还增加规定:“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