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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律所可在福建省设立代表处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97
为落实国家“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的惠台措施,省司法厅制定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司法部批准,已于2010年9月15日发布施行。这意味着福建省成为全国首个获准设立台湾律所大陆代表机构的省份,对深入落实ECFA,密切两岸律师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福建跨越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施办法》规定,代表处及代表,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也可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记者 包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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