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先行省份,福建省在林权发展与保护上又有新动向。本次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草案)》对林权抵押进行了相关规范。
从2003年起,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把林权登记发证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抵押贷款也逐步在福建省形成规模。目前农行、建行、农村信用社等都已参与到该项目中来,截至今年上半年,福建省林木林地抵押贷款已达100多亿。但由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权登记发证规定过于原则,致使各地做法不一,不很规范,如登记管理主体不明确,登记条件不清、程序不顺、时限不明,共有林权证发放不到位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这些问题,规范林权登记发放工作,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草案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登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态公益林能否抵押虽然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务院有关意见精神,公益林在不破坏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旅游业等。只要银行认可,就可以放开生态公益林使用权的抵押。因此,福建省人大农业农村工委在初审报告中建议,允许生态公益林进行抵押。(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