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沿海港口码头、临海工业建设,特别是填海工程,需要大量填料砂。但长期以来,海域采砂管理体制不顺,导致福建省非法采砂、滥采乱挖的现象相当严重。如何实现有序开采?本月,《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第105号省长令颁布,从2009年8月1日正式施行。昨日,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刘修德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改变各地无证非法采砂现状
福建省海域储藏的海砂主要成分是天然石英,其用途主要为工程填料。目前,福建全省海域从事采砂作业的船舶至少有500艘以上,主要分布在泉州、福州、莆田等地。过去,海砂被笼统作为矿产资源,实行探矿证和采矿证管理,与海域采砂的短期性和流动性不相适应,实际上无法实施。目前福建全省没有一艘海域采砂船持有探矿证、采矿证,均属无证非法采砂。
这些非法采砂船为贪图便利、节约成本,大多在海岸线附近滥采乱挖,不但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而且导致岸基被淘空,滨岸公路、桥梁等涉海工程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采砂船的处理只能“抓了罚、罚了放”。
为解决当前海域采砂制度性和体制性障碍问题,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政府规章。一是从海域使用管理的角度来规范海砂开采行为;二是从海上安全管理的角度对海域采砂使用海域实行许可制度;三是结合海域采砂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对海域采砂使用海域要求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证,将海域采砂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解决海域采砂秩序混乱、滥采乱挖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问题。
根据《办法》,从事海域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向沿海设区市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申请书、资信证明、海域使用论证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获批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只能在特定海域内采砂,且使用权证最高期限为3个月。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须向省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政府批准。
下月起无证采砂将受严厉处罚
《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即日起从事海域采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抓紧时间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否则从下个月起将因无证采砂而被处罚。
《办法》规定,未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或者未按照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规定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高达10万元罚款。
同时,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涉海工程的安全,规定在重要的鱼类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产卵场和栖息地,海洋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防护林带,以及采砂行为可能危及码头、跨海桥梁等涉海工程安全的海域等地,禁止海域采砂。禁止海域采砂的具体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鉴于海域采砂的流动性和海域的广泛性,在审批时涉及到海事、港口、航道等多部门,《办法》特别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通航海域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核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这既避免了海域采砂监管政出多门、相互交叉的现象,又使今后海域采砂行为执法有据,改变过去审批不科学、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记者 吴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