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记者从省运输管理局获悉,今后福建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为加快福建省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省交通厅制定了《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实行计分考评制。有存在以下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作出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后吊销其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一是发生超越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二是发生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违法行为;三是发生签发虚假或者不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四是出现企业从业条件达不到相应开业条件要求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