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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地税统一企业所得税核定标准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67

  近日,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福建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执行新标准。

其中,下列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福建全省执行统一标准:从事娱乐业、采矿业最高,为20%;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次之,为15%;居民服务业、货运运输业、建筑业和客运运输业分别为10%、9%、8%和7%;农、林、牧、渔行业最低,为3%。

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其他制造业和其他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由各设区市国、地税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应行业进一步细分,在4%-10%应税所得率区间内联合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国、地税局备案。但各地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同时,《通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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