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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79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可望尽快在福建省合法上道行驶;在未清除交通标线但已被取消的泊位停车的,当事人可不接受处罚。24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将提交会议二审的法规有包括上述在内的不少民生新内容。

 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要向社会公布

二审稿在公交优先方面有不少新规定。法规指出,开辟和调整城市公交线路或站点应向社会公布。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公交线路和站点的设置要求。城市道路划定公交专用车道的,在规定时间内只准许公共汽车和校车行驶。上述规定不仅体现了为人为本,而且规定公交专用道不能全天候使用,否则会造成道路资源的浪费。

 尽快给电动车一个合法的名份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动车能否上路问题,二审稿有所体现。法规规定,依法应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政府规定。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这里所指的应登记的非机动车主要就是电动车。为了尽快让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合法化,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上周已致函省政府,建议省政府尽快依法规定福建省应当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为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实施创造条件。

 泊位标线未撤除不算乱停车

“有的泊位以前明明可以停车的,现在却不能停了。撤销了泊位,标线却还划在那里,害我当了‘冤大头’,白白接了罚单。”开车族时常会有这个抱怨。

针对这个问题,二审稿有了合情合理的新规定。二审稿规定,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另外,为了方便群众停车,法规在停车场方面也有新规定,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占道施工不能无限期

“有的道路占道施工时间太长了,这个部门挖完那个部门接着挖,没有时间限制,一年半载占用公共道路资源,给群众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有关占道施工的投诉如今也时常也可以听到。

突出以人为本,二审稿新规定,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成。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验收。符合通行要求的,应当立即恢复通行。

 因检验需要扣车应于5日内进行检验

因检验、鉴定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但是,如果扣留时间过长,势必对车主尤其是经营性车辆的车主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二审稿从便民的角度对检验、鉴定的时间作出规定,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依法行政。二审稿增加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接受指派或者委托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被扣留车辆、有关物品和文书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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