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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有关人士详解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66
直面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和贪污腐败
  据介绍,2001年8月4日,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规范福建省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福建省招投标活动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招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和贪污腐败行为时有发生。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招标人逃避招标、虚假招标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无序竞争等;从事招投标中介服务的人员素质整体不高,信誉不佳,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情况大量出现;评标专家易受操纵,难以保证其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招投标行政监管中缺位、越位和错位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同时,随着《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的颁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以及福建省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招投标的领域逐步扩大,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政府特许经营、有限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也亟需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为此,福建省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用阳光操作驱散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阴霾。
四类项目必须招标
  《条例》明确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规定四类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投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经营人、政府投资项目承办人、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的承办人;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重点保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条例》将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重点。在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方面,针对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过多干预招标活动,侵蚀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自主权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不受非法干涉。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维护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方面,《条例》按照招投标阶段划分,分别对潜在投标人的公平参与竞争,投标人的知情权,以及中标人的公平缔约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评标专家来源更广、责任更大
  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能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条例》针对目前主要由部门按行业设立的评标专家库相对较为封闭,专家来源有限,在抽取和评标时易被人为影响和操纵,使招标流于形式的问题,规定由省政府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对于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条例》从工作经历、业务能力、道德品质、身体条件等方面作出了严格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权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同时,还强化了评标专家的责任,明确规定在中标结果公示时,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作为公示内容之一,一旦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防范恶意低价抢标出实招
  目前,各地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为防范恶意低价抢标问题发生,《条例》作了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规定了评标过程中的质疑程序,评标委员会一旦发现某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二是针对招标人可能先低价抢标,之后又放弃中标,扰乱招投标秩序的问题,规定: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要求加强标后监管,明确规定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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