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创新立案、协调、复查、沟通四大工作机制,变过去的“行政审判裁决者”为现在的“社会关系协调者”,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近年来,福建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为此,省高院在福建全省建立了行政案件立案“双轨制”,规定法官在立案过程中承担的五项释明义务,并在全国率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解决了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此外,省高院还针对不同案件、不同主体,多方式开展案件协调。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福建全省审结的1110件一审行政案件中,有40%的案件经过法院协调后,以撤诉的方式结案。同时为解决“申诉难”问题,省高院还坚持把案件复查机制作为工作重点,提出了不局限原调查结论、不局限原处理意见、不局限原领导表态的“三不”原则。
今年,该院还组织开展了“开百庭、评百案”活动,在福建全省法院选择100个在当地具有影响或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方式,优化了行政诉讼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