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海洋工程”条例11月起施行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95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无细化操作法规可依的局面一去不复返。
  根据《条例》,今后我国将“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条例》规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今后,海洋工程的建设、运行,如果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被处以最高可能超过20万元的罚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