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继深圳、厦门之后的第三部地方性海上交通法规。法规立足福州港实际,对港区内事故多发航段的航行作了特殊要求。
据了解,福州海域近岸岛屿、礁石众多,通航环境比较复杂,闽江通海航道为单向航道,有些航段十分狭窄,船舶航行受到制约,闽江口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是我国沿海海上交通事故的多发区域之一。闽江口金牌门、闽安门东高寨(南搬)灯桩至猫屿灯桩之间的航段等,近几年已发生了数起因大吨位船舶齐头并进、追越等行为造成的海上交通事故。据不完全统计,福州海域去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13起,死亡20人,沉船11艘。为防范此类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法规对船舶在上述航段的航行要求作了特别规定。该法规同时适用于福州港的“一港四区”。
法规规定,船舶在大马礁以下闽江通海航道航行时,同吨位等级的,逆水船应当避让顺水船;遇有3000总吨以上船舶航行时,不足3000总吨的船舶应当及时让出深水航道。
超出标准的船舶需要进出港、靠离泊也有规定:2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入闽江口内港区青洲大桥以下水域,1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入青洲大桥至大马礁之间水域,3000吨级以上船舶进入闽江口内港区大马礁以上水域,应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技术评估,并予以答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进港。
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禁止船舶在航道、调头区、港池内和禁锚地锚泊。遇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抛锚时,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通报过往船舶,显示规定信号,并采取措施及时离开。
除航道、港池维护疏浚外,禁止在闽江口内港区的营前深水区、马尾青洲作业区至松门煤码头河段、松门田螺湾、闽安门、中沙、金牌门水域进行采砂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