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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部语言文字法规出台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51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建省首部语言文字工作的法规,标志着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专设机构各司其职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并对各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和监督语言文字使用应负的责任,作出具体的规定。
  15种情形必须规范用语用字4种情形要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11种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详见本报5月23日2版报道)。
  不过,实施办法还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其他交往活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方言。”
  水平测试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实施办法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两项活动为载体,推广语言文字工作。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用字不规范将受罚万元以下实施办法特别对广告牌文字、繁体字、异体字、外国文字和汉语拼音的使用,作出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建筑物的命名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不得在公共场所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广告、招牌用字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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