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海洋大省,海洋经济在福建省占有重要位置。2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域使用权可进行抵押出租
据了解,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出租在福建省实际上已普遍存在,但还没有相应法规进行规范。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出租。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海域两年未开发使用权将收回
目前,为了牟取暴利,一些海域使用权人囤积海域,造成海域资源浪费,扰乱海域使用管理秩序。为此,《条例》对这些问题分别进行了规范,规定海域使用权人超过一年未开发利用的,责令其开发利用,但连续两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将合理补偿
由于一些渔民原先投资、投劳开发的浅海、滩涂经海洋功能区划确定为非渔业用海,渔民就不能继续使用该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由此引发了许多矛盾和纠纷。因此,《条例》对政府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况规定“应当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不能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填海项目可换发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填海后形成的土地,如何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一新问题,委员们认为,海域属国家所有,填海形成的土地也属国家所有。海域使用金和土地出让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只是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分属于不同管理部门管理而已。为了避免重复审批,重复收费,《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填海项目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