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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01
近日,福建省率先在全国出台了首份促进和规范劳务派遣的政府规章。由省政府下发的这份《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使得福建省劳务工的权益保障问题终于有规可依。
  据悉,自2003年福建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截至目前,福建全省已设立劳务派遣组织74个。以“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四位一体的劳务派遣机构为依托,福建全省外派劳务工6.8万人,没有出现拖欠工资现象。
  《意见》指出,劳务派遣企业要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或接续手续。劳务派遣企业必须确保被派遣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被派遣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起被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各方的合法权益。
  为扶持劳务派遣,《意见》提出四项政策:劳务派遣企业符合福建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 2002 80号)规定的条件,可享受有关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的税费减免政策;劳务派遣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其职业介绍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和社保补贴的标准、条件和申报办法,按照闽委 2002 80号文件办理;政府建立的社会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机构,可在具备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设立分中心或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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