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福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中共福建福建省委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决定》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以及政协章程纳入教学的必修课程,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
《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加强政协队伍建设。要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重视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合理确定政协机关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加大政协干部的选拔、交流和任用的力度。推进政协干部与党委、政府部门干部的双向交流,优化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增强政协机关的活力。
各级党委要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与政协的工作关系。健全工作制度。省、市、县(区)党委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专题研究政协工作,切实解决政协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协调制度。政府应确定一名副职联系政协工作,政府全体成员会议、有关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领导或政协办公厅(室)、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坚持通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半年要向政协通报工作,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党委、政府应及时向政协作专题通报;健全联系制度。党委要密切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的联系,各级政府要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
《决定》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积极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规范政治协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政治协商意识,建立健全协商制度,避免协商的随意性、形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做到“三在前、三在先”:即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前、人大通过前、政府实施前;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及解决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关系地方全局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促进民主监督检查有效。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党委和政府部门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努力提高办理质量,保证办理实效。政府每年要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政协提案办理情况。不断丰富民主监督内容,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方式,进一步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努力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
积极支持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拓宽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领域和渠道,使参政议政活动贯穿于重大决策之前、实施的全过程。
《决定》指出,要积极营造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良好氛围。
加大政协宣传力度。各级党委要把人民政协的宣传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维护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各单位、各部门对委员活动应提供条件、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不得阻挠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为政协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政协委员视察和各专门委员会活动以及政协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给予保障。省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有重点地帮助困难的基层政协逐步改善工作条件,解决实际困难。
《决定》强调,要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开创福建福建省政协工作新局面。要适应形势、提高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级政协要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作为履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组织政协委员围绕学习、围绕发展、围绕团结、围绕创新、围绕决策、围绕落实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能。要突出主题,凝聚力量;按章履职,勇于实践;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决定》指出,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和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各级党委应定期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进政协工作再创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