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镇化发展,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用地,省政府日前按照“纳入规划、简化审批、减免费用、强化监督”的原则,出台《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并于12月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关于收费问题,《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农村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但超过规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积限额扩建住宅的,应缴纳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