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全面提高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这是日前由福建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规定的。
据了解,在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原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23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50~80元提高到150元。
营业税方面,县城以上(含县城)的按期纳税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元,乡镇以下(含乡镇)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为月营业额1000元,房屋租赁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