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交警总队从8月1日起将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机制进行改革:对事故进行分类处理,将交通事故按类型分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交通治安案件、交通民事纠纷案件;实行警长负责制;在福建全省推广轻微事故“快速处理”。
据省交警总队江处长介绍,今后
,对致人受伤、当事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交通事故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立案调查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以应用“简易程序”处理。对仅有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依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地采劝现场处理”。
省交警总队将在交警大队交管(事故)股(科)内设置若干个警组,每个警组由1名警长和1~3名事故处理民警优化组合,组内实行警长负责制。警长享有对简易程序和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权,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授予基层交警中队及值勤民警一定的事故处理权。
凡在本省道路上发生仅有车、物损失,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现场处理”或“简易处理”程序处理。
造成3万元以下损失的轻微事故,经当事双方同意,交警可不扣车、证,不作责任认定。由事故处理民警当场填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协议书》,并交给当事各方保存。事后反悔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