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旅游局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以下简称《计划》)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向全省转发。
我省拟通过三年的持续不懈努力,使全省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更加完善,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有序,游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计划》对导游员的行为准则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导游员不得私揽导游业务,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无故中止导游活动。
景区厕所严禁收费
我省提出,对景区商品质量、价格、计量、售后及购物场所布点要实行集中管理,做到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诚信经营,无围追兜售、强卖强买现象。
景区餐饮企业应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保证质量、卫生达标、人员培训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完善,注重开发以闽菜为代表的福建特色饮食精品,努力打造“福建美食”品牌。
此外,景区厕所要配备专人管理、定时清扫或聘请专业保洁公司进行管理维护,确保景区厕所设施设备完善、管理服务规范、环境干净整洁。严禁景区厕所向游客收费。
三星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达50家
根据计划,我省将大力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水乡渔村、森林人家等乡村旅游产品,积极开展乡村旅游示范县、旅游名镇名村、乡村旅游星级经营单位等创建活动,努力培育一批有影响力、 知名度的示范单位,力争三年内评定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50家。
此外,改造提升住宿、餐饮、游乐、购物等软硬件环境,重点解决乡村旅游点可进入性较差、停车场所和旅游标识缺乏、公共厕所简陋、餐饮卫生难保证、住宿设施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加快规范旅游行程 安排、导游讲解等各项服务。
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游客
《计划》对旅行社的行为提出了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不得要求导游、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做到守法 经营,杜绝低价竞争、欺诈旅游者、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擅自变更行程、非法滞留等违规行为。
导游员不得私揽导游业务
在服务细节上,我省规定,要完善客房整理、加开夜床、衣物洗熨、自助早餐、送餐和正餐、健身娱乐等服务。配备专职的门卫应接服务人员、行李员、处理宾客关系人员,提供规范的礼宾、行李卸运、小件行李寄存、代客预订等服务。
导游员须经旅行社及有资质的单位委派从事导游活动,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无故中止导游活动;遇到紧急情形时,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并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及时调整接待计划并报旅行社。
此外,导游员要持证上岗、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谢添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