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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发展旅行社的若干意见》

来自:新华网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622
  为了营造旅行社发展的良好环境,扭转旅行社“小、弱、散、差”的局面,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旅游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旅行社上档次、上规模,5月22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首次出台了《关于扶持发展旅行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由市旅游局拟稿,市政府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协调有关问题,经多次修改,常务会议通过,才予以发布。该《意见》提出了六条扶持旅行社发展的政策性意见。
  一、旅行社作为旅游业的龙头企业,在旅游服务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增加到我市旅游观光的游客数量,拓宽我市客源市场,宣传、树立泉州旅游、城市形象,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努力发展大泉州旅游,为扶持  旅行社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奖励招徕入泉游客业绩较好的旅行社。3年内,市旅游局每年对旅行社下达招徐。接待入泉游客任务数:每家国际社20000人次、20000人天;每家国内社8000人次、8000人天(此数据应经有会计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数字为准)。由市财政对完成任务的旅行社奖励5000元,每超额1人次、l人天追加奖励1元,以此类推。同时把此项工作作为旅行社年检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奖励创汇数额较大的国际旅行社。根据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旅行社创汇、创收奖励暂行办法》,除省奖励外,我市在3年内继续追加同等奖励,即对年创汇达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的国际旅行社,每创汇并结汇 1美元予以奖励0.10元人民币(国际社年创汇数以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为准)。
  四、积极扶持、培育骨干旅行社。目前我市尚无一家全国百强旅行社,为扶持、培育骨干旅行社,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促进旅行社上档次、上规模,今后,每年对上一年度评上全国旅行社“双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2000O元奖励。
  五、扶持发展旅行社旅游车队。市交通局和旅游局要根据各自的业务职能,联合给旅行社旅游车辆核发有效的旅游专用车牌,市交通局对旅行社购买的旅游车辆的运管费实行减半收取;
  公路稽征部门对合法的旅游专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和养路费时要给予适当的优惠;                                              
  交通部门要对旅游专车在本市辖区内的过桥、过路费(高速公路收费除外)实行减半收取。       
   六、为旅游专车开通“绿色通道”。对全市规划的旅游专线的道路要加强维护,明确路标,加强管理,确保畅通。对旅游专车在泉州中心市区以及全市各旅游景点(区)行驶时,交管和交警部门要为旅游专车的停靠和通行提供方便,尤其是对载客旅游车辆应提供更为良好的服务和方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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